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向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建伟诉被执行人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205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1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开展网络查控,并对其名下的银行卡和与他人共有的被抵押房产予以冻结、查封。另查克拉玛依市瑞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向阳名下个人出资比例占100%的个人独资企业,已被本院另案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予以冻结银行账户。由于被执行人向阳及其名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王建伟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5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