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李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李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128执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跃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