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绰号阿不都未力·刀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2日经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沙井子垦检刑检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工作人员萨比热·阿不都热西提随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5日18时53分,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酒后驾驶“新NXXX**”长城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一团20连通连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连2号房门前路段处,与道路右侧监控杆发生碰撞,造成监控杆、道路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阿不都未力·马木提驾车驶离现场。连队干部经过此路段时发现监控杆受损,便向20连警务室报警,民警在处置现场时,发现阿不都未力·马木提为酒后状态,遂将其带至一团医院抽血送检。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阿不都未力·马木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8.2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阿不都未力·马木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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