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白山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职员,现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高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吉0605民初1326号民事调解书,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白江检民监[2020]2206250000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