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大发(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花、穆秀萍(实习),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0230772A),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马池路8号。 法定代表人:耿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64909981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城东区创新创业大厦B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田宪周,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大发与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惠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何大发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大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大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4元,减半收取7092元,由原告何大发负担,另7092元退还原告何大发。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志兵 审判员 苏金秀 人民陪审员 马晓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超 书记员 谢婉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