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84号越秀星汇云锦广场一区E栋写字楼第八层(1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4QEW8E。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广州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40号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9EM80。

法定代表人:陈勇。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佛山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泥巴公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312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本院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询,除有零星存款外,本院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相关案件信息可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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