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仲海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徐赛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申请人:宋文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仲海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赛君、宋文甜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仲海崑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18万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海崑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赛君、宋文甜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