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中赵甫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谭启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辅基,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华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瑞祥国际7号楼2号底商(曹雪芹西道)。
法定代表人:刘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华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4元,由原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