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宏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沐阳,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财政局高层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财政局高层小区。

负责人:胡革政,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凌源市盛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宏楼、凌源市财政局高层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朱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宏楼、凌源市财政局高层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朱海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上诉人朱海平已收到劳务费7600元,权利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二上诉人因朱海平的劳务费已解决,针对朱海平劳务费案件已无争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朱海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二上诉人均知悉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崔宏楼、凌源市财政局高层小区业主委员会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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