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文军。
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
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561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1,3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