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叶秀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与被告叶秀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姬**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姬**撤回对被告叶秀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姬**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秀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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