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兰玉,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虞定生,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富蕴县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光,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孙兰玉与被告虞定生、富蕴县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孙兰玉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兰玉以准备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孙兰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6.00元,减半收取计2,938.00元,由孙兰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屈 云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勒停阿依努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