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邓梅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三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梅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梅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琼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6年7月19日交付执行,罪犯邓梅文于2016年7月25日入监服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邓梅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梅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累计考核36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考核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邓梅文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7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是毒品再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罪犯邓梅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较好。但罪犯邓梅文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先后2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的规定,本次考核期内尚不能认定罪犯邓梅文具有悔改表现,应继续予以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梅文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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