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敦煌市荣辉实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敦煌市沙河镇金水湾A座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殷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敦煌市聚信建材有限公司,驻所地: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215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荣卫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卫兵,男,汉族,住敦煌市。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敦煌市荣辉实业有限公司与敦煌市聚信建材有限公司、荣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敦煌市聚信建材有限公司、荣卫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定被执行人敦煌市聚信建材有限公司、荣卫兵于2020年11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敦煌市聚信建材有限公司、荣卫兵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我院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荣卫兵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95.67元,我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冻结该存款,并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强制扣划。我院经过公安部车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荣卫兵名下有车牌号为甘鄂M0××××的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M3××××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我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委托仙桃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荣卫兵名下车牌号为甘鄂M0××××的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M3××××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做了查封登记,同时委托仙桃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荣卫兵名下登记的房产及荣卫兵名下户籍所在地其他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荣卫兵在仙桃市并无房产且经济情况不详。经我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敦煌市聚信建材有限公司、荣卫兵在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有到其债权,我院于2021年3月1日向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履行到期债权。甘肃光热发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我院回函称,对于我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所涉到期债务该公司不予认可,因该公司非本案诉讼当事人,但该公司承诺,荣卫兵与该公司所有关联案件,在没有全部结案之前,该公司不再向荣卫兵支付任何款项。我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敦煌市聚信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卫兵限制高消费。上述措施采取后,经查,被执行人敦煌市聚信建材有限公司、荣卫兵仍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申请人敦煌市荣辉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