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晓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系原告丈夫。

被告:恒威(鞍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孟家沟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应永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铱,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勃,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晓娇诉被告恒威(鞍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晓娇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晓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晓娇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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