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蓝天飞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卡子湾。        

法定代表人:黄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祥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蓝天飞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祥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5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7,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17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5月15日、6月3日、7月6日、8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祥文名下有×××号新山牌(登记日期:1996年)、×××号别克牌(登记日期:2005年),均已达报废年限,且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执行;        

本院查明

2.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祥文持有乌鲁木齐方庄盛业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但乌鲁木齐方庄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故无法执行;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祥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本院走访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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