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洪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洪斌与被执行人杨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6250.00元,案件受理费228元,申请执行费2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东向申请执行人周洪斌2625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前付5000元,剩余2125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元,申请执行费294元。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洪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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