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西街电器广场,住所地:翼城县解放路西街电器广场。 经营者:郭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贤,翼城县唐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军,男,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西街电器广场与被告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翼城县西街电器广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空调款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拉走四台海尔空调,价值2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派人催要欠款,被告仅支付5000元,剩余15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闫军欠原告翼城县西街电器广场空调款20000元,于2012年9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当年12月份还清。后原告称被告于2012年11月份偿还5000元,尚欠15000至今未予偿还。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闫军欠原告翼城县西街电器广场2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据为证,予以认定。原告称被告曾偿还5000元,尚欠15000元,被告依法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闫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西街电器广场欠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闫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文兵 审判员 续红萍 审判员 张冶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