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菊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六盘水伟荣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杉树林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520201MA6DQBPXP6。

法定代表人:杨明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明义,****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菊荣申请执行六盘水伟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杨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4749元,申请执行费177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381.91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1771元,剩余款项3610.9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贵B×××××长城牌汽车,本院已将进行查封登记手续,该车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杨明义名下登记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度假农民专业合作社、XX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明义前妻吴莉名下登记的位于XX区(合同备案号:XX)的房产,经核实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本院已轮候查封。目前该房产已由(2021)黔0201执恢632号案件进行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

2021年10月13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没有价值,不申请处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本案经过本院依法调查,查明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另案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黔0201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