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勇,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相检刑诉(2021)295号
指控
事实
2020年12月21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朱勇酒后驾驶皖FXXXXX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与人民路交口至南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4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朱勇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2020年12月30日,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朱勇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朱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勇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勇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