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吴某2,女,1956月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吴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吴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与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自愿申请撤回对陈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