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3号高新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雅,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扬,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县东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县云湖桥镇史家坳村荷叶组。
法定代表人:刘枚五。
被申请人:刘枚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谭永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县东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枚五、谭永红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回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