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屈金孝,男,1961年9月2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被执行人:屈锦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屈金孝与被执行人屈锦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屈锦涛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金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锦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
本院查明
3、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证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联系方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被执行人屈锦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被执行人屈锦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屈锦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屈金孝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