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张国华犯受贿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刑初76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华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