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安达耐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鸿丰矿业有限公司、淄博东鸿晟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淄博乾龙琉璃瓦有限公司、毕研芳、吕祝昌、王宁、邱成、邱慎瑜、张兆芳、王启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鲁03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二行“案件受理费89956.00元,减半收取计44978.00元,”应为“案件受理费88628.00元,减半收取计44314.00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