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对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安达耐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鸿丰矿业有限公司、淄博东鸿晟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淄博乾龙琉璃瓦有限公司、毕研芳、吕祝昌、王宁、邱成、邱慎瑜、张兆芳、王启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鲁03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二行“案件受理费89956.00元,减半收取计44978.00元,”应为“案件受理费88628.00元,减半收取计44314.00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