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曼哈顿东湖一号物业会所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4262G。
法定代表人:赵宝库,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丹,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贾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