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焕兴,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贵,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谢腊芳,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系申请人周焕兴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娟,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系被申请人谢腊芳阿姨。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焕兴与被申请人谢腊芳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申请人周焕兴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周焕兴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