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77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