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福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曲沃县X镇X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泽民,陌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芮城县汉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芮城县城南关。
法定代表人:兰立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高杰,北京徳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雨奇,北京徳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芮城县陌南镇。
法定代表人:贺辉,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郑开师,镇政府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胡福清与被告芮城县汉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福清主体不适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福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