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95591XN。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 被申请人:张双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柘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照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西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双树、李照亮银行存款61458.76元或对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双树、李照亮的银行存款61458.76元,或对被申请人张双树、李照亮的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其他财产两年;财产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张双树、李照亮负责保管各自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实行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或改变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及其他妨碍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梁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