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山水画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861384Y。住所地:习水县深圳西城区红都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徐春叶。
审理经过
王小林申请执行贵州山水画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30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贵州山水画农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王小林17384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贵州山水画农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履行,全案案件款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50000元,余款7384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该还款义务由案外人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王小林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330执158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重新恢复对本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