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被告:朱友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坤与被告朱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坤、被告朱友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伍万壹仟元(5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同学关系,2006年5月份,被告急需用钱,从原告手里借用51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又换了一

张欠条,后来原告急需用钱,多年来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是有许多理由一拖再拖拒付,现在连原告电话、微信都不接,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特诉于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辩称

朱友良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不是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不还钱,而是现在没有钱,要求分期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友良承认赵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赵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朱友良欠原告赵坤5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给原告;被告辩称目前无钱,要求分期偿还,因原告不同意,未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友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坤5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朱友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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