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

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初中文化,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因被告在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疫情期间无法正常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中止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恢复诉讼。2021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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