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臻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吴萍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杨丰社区星月绿洲小区8栋A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成。

审理经过

原告:冯臻颖、吴萍丽诉被告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19日,原告冯臻颖、吴萍丽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臻颖、吴萍丽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熙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臻颖、吴萍丽撤诉。 本案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冯臻颖、吴萍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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