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住所地:龙口市振兴路81号。
负责人:张焕志,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雯博,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顾辰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诉被告顾辰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辰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因被告顾辰通拖欠信用卡欠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总额94769.93元,其中本金75166.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9603.23元(暂计至2018年8月25日),并自2018年8月26日至实际偿付之日仍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向原告计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顾辰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信用卡透支总额94769.93元,其中本金75166.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9603.23元(计至2018年8月25日),并承担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被告顾辰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王亚平
人民陪审员 吕洪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邢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