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瑞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杨庆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瑞炎与被执行人杨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3日向杨庆文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孙瑞炎清还货款63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承担执行费855元。但被执行人杨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杨庆文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账户内有公积金收入1761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杨庆文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17611.4元(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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