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交通中路216号。
负责人:龙水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宾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丽水山庄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启劲,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宾志云、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宾志云、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宾志云、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宾志云银行账户有存款89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人寿保险;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湘B7××××的小车一辆;被执行人宾志云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劵市场账户。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57200元,本院依法进行扣划,合计共扣划人民币58090元(其中转开诉讼费258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证劵市场账户、无保险理财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宾志云名下有位于攸县××镇××村××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1000007895)的房屋一套,该房产已被本院执保(2020)湘0223执保75号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套房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宾志云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1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宾志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7月14日,本院通过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查封被执行人宾志云的房产即可;其他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要求查封及处置,并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248984.5元及截至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970.02元及后续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元,保全费1000元,律师费7499元,已执行到位58090元(含转开的诉讼费25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