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赵贵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费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京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店头镇东八里巷村*号。申请执行人张付芳与被执行人赵贵阳、张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赵贵阳所有的鲁Q×××××汽车一辆,本院已通知交警部门查控,但暂未实际扣押到,故无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日划拨被执行人赵贵阳银行存款20700元,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183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学强
审判长 刘建法
审判长 肖 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