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城市之光大厦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MD0119017N。 法定代表人:周曦娟。 委托代理人:陈江涛,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晓清,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被告:何金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何金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承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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