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邵瑞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杰诉被告邵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瑞娟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杰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本院执行到案款60000元已先扣除利息并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执行费8600元,2019年4月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卲瑞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何杰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20000元(截至2017年7月26日),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未还本金数额和年利息24%计算支付。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能履行案款。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浙AD××××牌汽车、浙AV××××牌汽车、浙AF××××牌汽车本院均已轮候查封登记,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绍兴分秒快递有限公司100%的股份本院也已轮候查封,届时可参与分配。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0157.15元,依法拍卖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桐庐县××幢××室房产得款2910000元。经本院组织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255915元。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虽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恢1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