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执行人:张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1124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强制执行到位4027.46元已将该款转付申请执行人高某;发现被执行人有车三辆,均为摩托车,已查封,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其余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某确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自执行立案之日也已超三个月,申请执行人高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