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文平,小名江桃,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凯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2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黄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文平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4mg/100ml)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风洞往重安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五甘线133KM+700M(小地名:黄平县重安镇三桥路段)处时,碰撞道路右前方严某驾驶的贵J×××**重型自卸车车尾左后部,造成周文平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文平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查明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杨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检验鉴定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文平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其他车辆造成两车损坏及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同文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周文平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4mg/100ml)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风洞往重安镇方向行驶,23时许,当车行驶至五甘线133KM+700M(小地名:黄平县重安镇三桥路段)处时,碰撞道路右前方严某驾驶的贵J×××**重型自卸车车尾左后部,造成周文平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文平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传讯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义务告知书,起诉意见书及移送审查告知书,扣押笔录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保险证,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2、严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廖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文平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鉴定文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血液的提取笔录,提取血液的强制措施凭证及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刑律,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周文平从轻处罚。经委托凯里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周文平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考察,从该局提供的考察材料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文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兴萍 代理审判员 潘航航 人民陪审员 杨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建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