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武,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开发区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南村。 法定代表人:陈红,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金龙、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3民初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国金龙系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提供劳务时受伤,阜蒙县为侵权行为地,依据上述法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应优先管辖,故本案应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国金龙答辩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答辩人以其为第一被告,以上诉人为共同被告,向龙城区人民法院提民事诉讼,龙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此案,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的前期损害赔偿已经在龙城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本案是后续护理损失费用,由龙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事实,避免累诉。因此,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未发表诉讼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应适用侵权纠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朝阳市朝龙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辖区范围内,因此龙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法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所提侵权行为地应优先管辖的上诉意见,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成波 审判员 路 飞 审判员 韩明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靖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