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姜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良,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康舜。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浙江**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切滩疏浚施工分包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403276元,并承担自起诉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中交二航局中标富春江船闸扩建改造工程。之后,中交二航局将工程部分土石方、切滩护岸、疏浚等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2012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切滩疏浚施工分包合同》,被告将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施工价款为19964054元(暂定),并约定在该19964054元工程价款中应支付被告工程转让费10664054元,原告享有该工程款为9300000元。2016年,原告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款19103276元。施工期间,被告仅支付原告470万元,剩余工程款1440327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切滩疏浚施工分包合同》因被告存在非法转包而无效。原告完成了切滩疏浚的全部工程,依法应当享有全部的工程款。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系对富春江船闸扩建改造工程的施工业务,案涉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宁波海事法院已就案涉工程相关纠纷进行过审理,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为富春江船闸扩建改造工程,系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富春江船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依法应由宁波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海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沈蓥

代理书记员徐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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