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滨海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昱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