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志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7031969********,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铜化新村****。 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团**法定代表人:仰爱民,机构代码:05704110-2。 被执行人: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汇丰大厦**定代表人:阮选保,机构代码:06248181-5。 被执行人: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安徽省铜陵市汇丰大厦**定代表人:仰礼道,机构代码:68812888-8。
审理经过
黄志梅与铜陵市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铜陵市诚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铜陵市融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0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兵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