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
经营者:刘兴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巴彦拖海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巍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星刚,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呼伦贝尔市盛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8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