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旧县村民,住洛川县旧县镇门市部。
被执行人:李旭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居民,住该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李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9民初27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军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旭斌偿还欠款20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具体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经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旭斌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网络资金、无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旭斌二个有余额的银行存款账户和二个财付通支付账户。于2021年8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账户124.61元(申请人陈军已转账领取)。
2、2021年7月13日经洛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旭斌名下有坐落于旧县XX村XX组不动产权证书陕(2021)洛川县不动产第0007016号面积为124.71的农村宅基地登记信息。经谈话申请人执行人陈军不申请处理该不动产。
3、2021年7月27日经洛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被执行人李旭斌未在该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4、2021年7月20日经洛川县旧县靳家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李旭斌长期在外务工,村委会无法联系。
5、2021年8月5日经人民法院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李旭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6、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军,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李旭斌下落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重新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629 执4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