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院1号楼十三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
委托代理人:梁凤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郑南演,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覃雪逢,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南演、覃雪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郑南演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塘信用社账号90×××00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71582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