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MA71A7HH1T。
法定代表人: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原告采暖费52727.3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587.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起,原告向××县(面积为653.52㎡)进行供热,被告应按照规定以每采暖季31元/㎡的标准向原告交纳采暖费。但自供热开始被告均拒绝缴纳,至今拖欠三个供热季的采暖费52727.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供热的××县的法定代表人系案外人康某,原告仅以王某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嘉